(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