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规定,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1.标“*”税目的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2.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