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