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背景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求高,一般情况下,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清算审核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部的审核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清算审核质量,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对我省清算审核期限进行适当调整。
二、 清算审核期限的一般规定
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90日内完成,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书面要求补充说明情况、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 延长清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出现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或成本按规定需要经第三方评估的、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向上级请示的特定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核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清算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 中止审核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审核的,经批准可以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五、 设区市税务局的范围
本公告所指设区市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和省局第三税务分局。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