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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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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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