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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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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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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升区局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杭税发〔2020〕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税务工作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区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区税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重大税费政策和改革方案的落实;

(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不适用本规定。

区局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服务区局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走在前列的目标。

第六条 区局有关部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局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职能科室研究论证;

(二)职能科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纳税人、缴费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职能科室研究论证。

第八条 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由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涉及市场经济行为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市局网站、“杭州.拱墅”政府门户网站、“杭州税务”、“今日拱墅”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应提交分析报告;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七条 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涉税风险、舆情风险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做到决策合法、科学、合理。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法制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补充材料、完善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讨论适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工作规则》相关规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职能科室在对重大事项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组成人员有权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提交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招投标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市局官网、“杭州.拱墅”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由决策承办科室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请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局对决策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根据职责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局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部门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出现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区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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