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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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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