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9
发文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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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将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昆玉市等9个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兵团本级、七师、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以及一师、二师、三师、四师、五师、六师、八师、十师、十四师在上述9个市辖区外的团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仍由水利部门负责;七师、九师、十二师、十三师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仍由人防部门负责。
  二、9个市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由水利部门和人防部门分别负责。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9个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9个市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9个市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六、9个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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