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处置终止经营的过程附带产生的增量费用如何列报?

企业在处置终止经营的过程中可能附带产生一些增量费用,如果不进行该项处置就不会产生这些费用,企业应当将这些增量费用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例】A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B公司,并为其专门租入一栋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现A决定将B子公司转让给F企业,转让完成后,B将整体搬迁至F的写字楼。由于B目前办公所在地的租期未满,A必须承担将办公楼低于原租金转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损失。假设B子公司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和终止经营的定义。
分析:尽管如果不出售B子公司,与租赁办公楼相关的损失就不会发生,但对于出售B子公司本身而言,该损失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不是与出售B子公司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因此,在对B子公司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时,不应当将办公楼低于原租金转租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损失作为出售费用处理,但应当在利润表中将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中,并在附注中作为终止经营费用的一部分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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