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投资如何在报表上反映?
有些情况下,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出售后企业可能保留对原子公司的部分权益性投资,也可能丧失全部权益,企业应当在拟出售的部分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而不是仅将拟处置的部分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而不是仅将拟处置的部分投资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但是,无论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否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始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确定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例】G企业集团拟出售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
情形一:G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全部股权。
情形二:G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55%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情形三:G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25%的股权,出售后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情形四:G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55%的股权,拟出售6%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一,G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情形二,G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情形三,由于G企业集团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该长期股权投资并不是“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因此不应当将拟处置的部分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情形四与情形二类似,G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55%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