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出售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如何在报表上反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G企业集团拟出售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
(以上略)
情形五:G企业集团拥有联营企业35%的股权,拟出售30%的股权,G持有剩余的5%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情形六:G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G持有剩余的15%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分析:(以上略)
情形五,G企业集团应当将拟出售的30%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而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六与情形五类似,G企业集团应当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而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剩余1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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