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终止经营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

终止经营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终止经营应当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或者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并非所有处置组都符合终止经营定义中的规模条件,企业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加以确定。当然,如果企业主要经营一项业务或主要在一个地理区域内开展经营,企业的一个主要产品或服务线就可能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的规模条件。对于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本准则对其规模不做要求,只要是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满足时点要求,即构成终止经营。有些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也可能因为符合终止经营定义中的规模等条件而构成终止经营。

【例】某快餐A企业在全国拥有500家零售门店,A决定将其位于Z市的8家零售门店中的一家门店C出售,并于2×17年8月13日与B企业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假设该门店C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判断C是否构成A的终止经营。
分析:尽管门店C是一个处置组,也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但由于它只是一个零售点,不能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也不构成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因此该处置组并不构成企业的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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