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举例说明终止经营应满足“该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要求?

【例】C企业集团拥有一家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子公司H公司,药品批发构成C的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且H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了营业网点。由于经营不善,C决定停止H的所有业务。截至2×17年10月13日,已处置了该子公司所有存货并辞退了所有员工,但仍有一些债权等待收回,部分营业网点门店的租约尚未到期,仍需支付租金费用。判断H是否构成C的终止经营。
分析:由于H子公司原药品批发业务已经停止,收回债权、处置租约等尚未结算的未来交易并不构成上述业务的延续,因此该子公司的经营已经终止,应当认为2×17年10月13日后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例】D企业集团正在关闭其主要从事放贷业务的L子公司,自2×17年2月1日起,L公司不再贷出新的款项,但仍会继续收回未结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直到原设定的贷款期结束。判断L是否构成D的终止经营。
分析:由于L子公司仍在从事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日常经营收入创造活动,直至最后一期本金和利息被收回之前,该子公司不能被认为已被处置,也不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虽然上一例中也存在H子公司收回债权的活动,但该活动仅仅是收回现金的过程,并不继续创造日常经营活动收入,不构成H子公司重大的收入创造活动,因此不影响将H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处理。
【例】M企业决定关闭从事工程承包业务的分部P,要求分部P在完成现有承包合同后不再承接新的承包合同。判断P是否构成M的终止经营。
分析:在完成现有合同的期间,分部P仍在继续开展收入创造活动,无论工程承包是否是M的独立的主要业务,在此期间P都不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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