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哪些信息?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该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例:甲公司是乙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能够控制乙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甲公司在其2×20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甲公司与乙主体以合同方式约定,如果乙主体资产的信用评级降至AAA级以下,甲公司将同乙主体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用信用评级为AAA级资产换取乙主体相同公允价值但信用许级低于AAA级的资产,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上限为1 000万元。
2.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例:甲公司是乙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能够控制乙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甲公司在其2×20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2×20年7月,乙主体所持有的资产信用评级下降,由原先的AAA级下降至AA级,很有可能被迫回购其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为此,本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将信用评级为AAA的资产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2 000万换取乙主体相同公允价值但信用评级为AA级的资产,使乙主体资产的信用评级维持在AAA级。
3. 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本准则所指的“意图”是指企业基本决定将在未来期间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具体表现为适当级别的企业高管批准了企业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计划或者方案。如果计划或者方案仅处于酝酿阶段,尚未获得企业高管批准,则不属于本准则所称的意图,也不需要进行披露。

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章第10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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