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哪些信息?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2. 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3. 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例:甲企业集团主要从事金融业务,总部设在中国,并在多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甲集团在其2×21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就集团成员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受到的重大限制作出如下披露:
1. 本集团在欧洲的子公司乙公司因当地法律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使乙公司向母公司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能力受到重大限制,该项限制涉及的资产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为73亿元(2×20年的金额为71亿元)。
2. 本集团在欧洲的子公司丙公司需要遵循当地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保持流动性的要求,根据该要求,丙公司不能使用已确认但未实现的收益进行利润分配。该限制涉及的金额为350万元(2×20年的金额为400万元)。
3. 本集团有多家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基金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基金持有的资产具有专门用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这部分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转移至本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为4.8亿元(2×20年的金额为4.5亿元)。
4. 本集团在非洲的子公司丁公司需要遵循当地外汇管理政策,根据该政策,丁公司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向母公司及其他投资者支付现金股利。丁公司2×21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为500万元(2×20年的金额为480万元)。
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章第9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