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方实质上是该安排持续经营所需现金流的唯一来源时应将该安排如何分类?

在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时,只有当该安排产生的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时,该安排才为共同经营。即强调参与方实质上是该安排持续经营所需现金流的唯一来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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