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时,合营安排同时满足什么特征则表明该安排是共同经营?请举例说明。

如果合营安排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则表明该安排是共同经营:
1. 各参与方实质上有权享有,并有义务接受由该安排资产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从而承担了该经济利益的相关风险,如价格风险、存货风险、需求风险等),如该安排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向合营方提供产出等;
2. 持续依赖于合营方清偿该安排活动产生的负债,并维持该安排的运营。
例:A公司、B公司均从事汽车装配和销售业务,为了保障正常装配过程中对于汽车座椅配件的供应并节约成本,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专门生产汽车座椅配件,A公司和B公司各占C公司50%的股权,对C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协议约定:

①A公司、B公司均需按其持股比例购买C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采购价格以原材料成本、加工毛利及利息支出之和为基础定价,以恰好弥补C公司的运营、筹资等成本费用;

②除A公司、B公司外,C公司不得将其产品出售给其他方;

③A公司、B公司按出资比例享有C公司的净利润以及净资产;

④A公司和B公司将从C公司购买的产品用于生产。
本例中,成立C公司是为了向股东提供其所有产出。A公司、B公司有权利并且有义务购买C公司的全部产出,实质上获得了所有来自C公司资产的所有经济利益,同时C公司完全依赖、来源于A公司、B公司的采购款以确保其运作的持续性,A公司、B公司承担了C公司的负债。因此,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五(三)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