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多种参与方的组合形式均能满足最低表决权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如何考虑?

当相关约定中设定了就相关活动做出决策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时,若存在多种参与方的组合形式均能满足最低表决权比例要求的情形,则该安排就不是合营安排;除非相关约定明确指出,需要其中哪些参与方一致同意才能就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四(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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