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基于信用风险敞口该如何考虑?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如果已与交易对手达成了在出现违约情况下将考虑所有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敞口的安排(例如,与交易对手订立的总互抵协议,或者要求基于各方对另一方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交换担保品的协议),则应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考虑交易对于信用风险的净敞口或者该交易对于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这些安排在出现违约情况下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的预期。
企业为管理一个或多个特定市场风险净敞口而进行组合管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不同于企业为管理其特定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净敞口而进行组合管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为企业所有合同不可能均与相同的交易对手订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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