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日金融工具分拆时的公允价值如何处理?

应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确定负债成分发行时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金融工具的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3)负债发行时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发行时和首次执行日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合理确定的,不应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第38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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