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日企业合并的如何进行处理?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3.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例: A公司、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4年1月,A公司收购B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日,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460 000 000元,负债账面价值总额为240 000 000元;资产评估价值总额为350 000 000元,负债评估价值总额为150 000 000元。经过多次谈判,最终A公司以270 000 000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20×7年1月1日,A公司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经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进行追溯调整。商誉按10年进行摊销。A公司的购入B公司商誉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购入商誉=270 000 000-(350 000 000-150 000 000)=70 000 000 (元)
商誉摊余价值=70 000 000-(70 000 000÷10)×3=49 000 000(元)
提示:商誉一般在不超过10年内进行摊销,已经过了3年了,所以追溯调整3年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9 000 000
贷:无形资产——商誉 49 000 000
如果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13条


2.《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第38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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