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
2. 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未作出重分类,应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在企业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之后,无需提供本段所规定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十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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