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

下列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
1.与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有关的常规声明和保证,这些声明和保证可能因法律行为导致转移无效。
2.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金融资产的远期、期权和其他合同。
3.使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的安排,且这类安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二)中的三个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章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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