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现金流量
金融资产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企业需披露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具体包括:修改前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应披露修改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影响;从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转为按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账面余额。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企业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且修改前损失准备是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的,应当披露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2.对于之前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章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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