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
财务报告

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是否需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章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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