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除非企业有更恰当的披露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哪些定量信息?

对于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已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总额、抵销金额、列示净额等。同时,应披露抵销权条款和性质,以及不同计量基础下的计量差异。信息若未在同一附注中披露,应提供交叉索引。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除非企业有更恰当的披露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1.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
2.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
3.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4.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2中的金额,包括:
(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
(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4(1) 后的余额为限。
5.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4后的余额。企业应当披露本条4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上述信息未在财务报表同一附注中披露的,企业应当提供不同附注之间的交叉索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六章第47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