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资产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时,应披露该资产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过信用衍生工具降低的金额、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相关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2. 企业通过任何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
3. 该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4. 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自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六章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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