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金融工具
权益工具

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条件是什么?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其发行方除具备特定特征外,不应有其他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工具或合同,如基于企业损益的现金流量总额或限制剩余回报的特征。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章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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