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工具
认股权证

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如何判定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通常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本准则规定,若企业同比例发行这些权证给同类非衍生权益工具持有方,允许其以固定金额交换固定数量的企业权益工具,则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某项合同是通过固定金额的外币(即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固定金额的外币代表的是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的可变金额,因此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是,本准则在“固定换固定”原则下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规定了一类例外情况: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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