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
合同

企业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什么?请举例说明。

若企业不能无条件避免以现金或金融资产履行合同义务,如赎回权在发行方或强制付息,则构成金融负债。如发行方最终无须履行义务,可将金融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1. 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如果一项合同(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2. 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例如,一项以面值人民币1亿元发行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未来每年支付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又如,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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