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
分类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

若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满足不包括现金、金融资产交换或潜在不利交换的合同义务,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非衍生工具不交付可变数量,衍生工具仅通过固定数量交换),并排除已分类和要求的自身权益工具合同,则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 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章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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