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能力
单方面主导
被投资方
相关活动

投资方在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 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2. 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3. 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4.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1. 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2. 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 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4.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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