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活动
单独列示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哪些项目?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 借款收到的现金;3.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等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 借款收到的现金;
3.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5.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章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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