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哪些项目?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4.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5.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7. 投资支付的现金;
8.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9.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章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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