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哪些内容?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1. 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2. 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3.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六章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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