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分入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20×6年12月22日,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I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接受I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40%,分保手续费率为3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入。假定丙公司预估20×7年第一季度各月份与I公司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分别为:1月680万元,2月730万元,3月600万元。丙公司于5月20日收到I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的分保业务账单,账单标明的分保费为21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735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1)20×7年1月,确认应收分保账款及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80
贷:保费收入 680
借:分保费用 238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38
(2)20×7年2月,确认应收分保账款及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730
贷:保费收入 730
借:分保费用 255.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55.5
(3)20×7年3月,确认应收分保账款及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00
贷:保费收入 600
借:分保费用 21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10
(4)20×7年4月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略。
(5)20×7年5月20日,收到账单时调整第一季度确认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
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100-(680+730+600)=90(万元)
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735-(238+255.5+210)=3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90
贷:保费收入 90
借:分保费用 31.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31.5
此例中,若丙公司不具备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确认的条件,则丙公司应在20×7年5月20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2100
贷:保费收入 2100
借:分保费用 73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735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2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