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有哪些情形?

1.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保险人应将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保险人确定支付和发生理赔的会计处理如下:
(1)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2)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3.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五章第17、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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