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如何确认保费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例: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7年1月1日零时至20×8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通常为一年或短于一年),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也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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