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该设置哪些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存在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以下给出了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计科目。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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