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任何时候(包括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逾期未收回时)购买方均不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认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例如,某银行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了一组贷款,双方约定,在出售后银行不再承担该组贷款的任何风险,该组贷款发生的所有损失均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因该组已出售贷款的包括逾期未付在内的任何未来损失向银行要求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已经将该组贷款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可以终止确认该组贷款。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企业通过与购买方签订协议,按一定价格向购买方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其公允价值变动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样,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以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回购日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也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例】2×18年2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在4个月后(即6月1日)将按照6月1日乙公司股票的市价回购被转让股票。由于甲公司已经将乙公司股票的所有价值变动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丙公司,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其转让的乙公司股票。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例】2×18年2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面值为100万元的国债转让给丙公司,并向丙公司签发看跌期权,约定在出售后的4个月内,丙公司可以60万元价格将国债卖回给甲公司。由于国债信用等级高、预计未来4个月内市场利率将维持稳定,甲公司分析认为该看跌期权属于深度价外期权。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应终止确认被转让的国债。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三章第十三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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