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考虑的关键应当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被转移金融资产不存在市场或转入方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通常表明转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将转入的金融资产不受额外条件限制地整体出售给与其不相关的第 三方的实际能力时,应当关注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即转入方实际上能够做什么,而不是合同规定转入方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企业在运用上述原则进行判断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如果不存在被转移资产的市场,则处置被转移资产的合同权利几乎没有实际作用。
2. 如果转入方不能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则处置该资产的能力几乎没有实际作用。这意味着转入方处置被转移资产的能力必须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是一种可单方面行动的能力,并且转入方应当在没有任何限制条件或约束(例如规定如何为被转移资产提供服务或赋予转入方回购该资产的选择权)的情况下即能够处置被转移资产。
根据上述要求,在评估转入方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转出方)应当关注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市场。如果被转移金融资产可以在活跃市场交易,通常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资产的实际能力,因为当转入方需要将被转移金融资产交还给企业时,它能够在市场上回购该被转移金融资产。
例如,企业转让了一项上市公司股票,该转让附带有允许企业在未来某个日期从转入方回购该公司股票的期权。假设该股票存在活跃市场,则转入方可以自行向第三方出售该股票,当企业行使期权时,转入方可以方便地在市场上买回该股票履行义务。相应地,如果不存在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由于该处置权不具有实际作用,因此不能判断为转出方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再如,一般认为,在我国现行法规环境下不良信贷资产转入方可能没有实际能力在市场上方便地处置被转移不良信贷资产。
虽然转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转移资产并不意味着企业(转出方)保留了对被转移资产的控制,但是若在金融资产转移时附有一项限制了转入方处置该金融资产的看跌期权或者担保,则意味着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资产的控制。例如,企业转移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深度价内看跌期权,这意味着该资产当前的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行权价,转入方不可能放弃行权而以市场价格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若转入方以不低于行权价的价格将资产出售,则第三方将会要求转入方签发类似的看跌期权。上述情况下,转入方实际上无法在不附加类似看跌期权或其他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出售该金融资产,因此,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三章第九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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