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如何处理?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五章第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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