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何时终止确认原债权和债务?

对于债权人,与 “修改其他条款”部分的分析类似,通常情况下应当整体考虑是否终止确认全部债权。由于组合方式涉及多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从而终止确认全部债权,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新金融资产。
对于债务人,组合中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务人清偿该部分债务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应当终止确认该部分债务。组合中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应的部分债务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债务重组》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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