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该如何确定?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规定了两种计量原则:一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企业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2、债务重组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3、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第1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五条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五条

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