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持有的部分商品主要用来给客户展示参观(该类商品库存年龄较长),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吗?

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也能确认为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号——存货》第三条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我们判断此类用于展示的商品(以下简称“展品”)在财务报表中应列报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是其持有目的(或者说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通常企业持有此类展品的目的有两种:一是促进同类别的其他商品的销售,此时与该展品相关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增加同类商品的销售量来间接实现的;二是其本身的出售,此时与该展品相关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其自身的直接出售实现的。我们理解,应当分析该类展品的主要持有目的(或者说主要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应确认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
如果持有此部分展品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经营管理目的使用(用于展示,以促进相关商品的销售),同时展示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符合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比较恰当,可按照相关产品的预计销售期间计提折旧,所计提的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后期部分展品对外销售,可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处理,将处置净收益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但如果此类展品后期大量均对外出售(不包括报废处置),即虽然有作为展示的意图,但其所包含的主要经济利益还是通过对外销售实现的,则表明其持有目的不是单纯为展览而用,而是通过展览而实现自身的销售,则列报为“存货”比较恰当。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章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章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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