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赠与

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赠与”指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相关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等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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