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律师事务所
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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