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律师事务所
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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