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
房产原值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测绘费是否纳入房产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所以,满足固定资产标准,不可随意拆卸移动的固定资产可计入房产税原值,专项维修资金和测绘费不纳入房产原值。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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