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
跨区域经营

建安业跨区域经营事项报告,“跨区域”具体范围是什么?

“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跨县、跨区,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各自税务局自行决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开具跨区域经营事项报告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可知,“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按照以上分析,“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跨县、跨区,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各自税务局自行决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开具跨区域经营事项报告表。

实务中对“同一城市”的跨市(比如县级市安庆桐城市)、跨县(比如隶属于合肥市的庐江县)、跨区(比如合肥市蜀山区)是否开具跨区域经营事项报告表一直难以辨析。此时要区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行政区”的概念,但纳税人很难辨析,或者说即使辨析清楚了还得看税务局征管要求。所以这里建议在难以辨析时可以电话咨询项目所在地和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由省级行政区(仅限于省、自治区)管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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